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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生所举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与实务学习研讨
来源: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 宁波著名律师 阮文良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 2020-09-24    点击次数:1218次

本所的建设工程房地产团队十分专业,团队中有半数以上律师有施工单位、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工作经历,去年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的业务量占全所总业务量三分之一,为事务所特长专业。对于想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而言,掌握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与律师专业化、律师实务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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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8日下午,铭生所组织专业学习研讨。首先由事务所主任阮文良律师就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务办案经验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进行了讲解,后由建设工程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进行研讨,展开了一场长达3个半小时的激情思维碰撞。

本场实务分享研讨会首先阮文良律师先从鉴定方法、鉴定依据、计量争议、计价争议、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合同解除争议、签证争议等与实务关系,且突出了以下几点进行讲述讨论:

第一,关于鉴定项目的委托与接受,阮律师着提醒在场律师注意几点:首先,鉴定申请书鉴定内容的撰写要仔细斟酌,准确有力。其次,保持与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沟通和交流。实务中,可能委托人认为委托后的事项属于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与其无关,此时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性,提请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诸多事项是由委托人决定的。另外,律师还应注意委托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委托人应当将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都移交鉴定机构,部分遗漏都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不规范。最后,现场勘验律师应当在场,现场勘验确认资料十分重要。

第二、对于建设工程实务中出现较多争议的鉴定,阮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了一一讲述,让在场律师有更加直观、加深理解。1、工程合同有效或无效,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行,约定不明的按同地同时期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2、施工图欠缺时并非不可鉴定,若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可按以下规定要求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要求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申请鉴定后鉴定人也会作出否定性意见。

3、在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仍可以要求结算价款并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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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计价争议的鉴定,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情况申请鉴定。

5、对于费用索赔的鉴定,阮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索赔期限的确定和回复。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赔的,应以超过索赔时效要求作出否定性鉴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要求应对此索赔申请鉴定。

6、工期索赔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施工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则表示施工人放弃索赔,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发包人要求索赔时,施工人还是可以要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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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阮律师的精彩分享之后,在场律师就其中的疑问与实践中办理的案件进行研讨,如工期延期发包方和承包方如何依合同申请、索赔及提交鉴定;如何针对鉴定规定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何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是否要扣留;发包人删减合同约定的项目后,承包人提出的利润补偿如何确定问题、工程造价鉴定与房地产拆旧及估价异同等展开了热烈讨论,一直讨论到六点半大家都还余兴未了,参与学习讨论的全体律师收获颇多。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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