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超载通行ETC无罪释放
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是适应我国扩大国际贸易交流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集装化水平。但集装箱车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超载通行ETC,公司负责人,车辆驾驶人是否涉嫌触犯诈骗罪?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阮律师认为物流公司与高速收费管理处之间是接受服务与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现有法律未明文禁止超载通行ETC的情况下,林某驾驶集装箱车辆超载通行ETC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仅属于民事违约,而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案情回顾:2019年6月12日,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林某驾驶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限通行龙泉高速收费站被拦查,后林某被龙泉公安局上垟派出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林某妻子倪某得知后第一时间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作为林某的辩护人。
律师分析:阮文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上垟派出所会见林某。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查询相关资料,包括《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试行)》《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窃取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检索大量案例,并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认为林某不构成诈骗罪。并向侦查机关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
第一、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林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涉案公司的集装箱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不存在假冒、伪造国际标准集装箱的情形。另外,涉案公司的集装箱安装ETC的程序合法合规,并未以虚假方式办理,享受优惠。
第二、林某也没有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超载车辆禁止通行ETC,ETC通道也未张贴“严谨超载通行”的标识。因而林某驾驶超载集装箱通行ETC完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更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第三、涉案物流公司驾驶集装箱通行ETC与高速ETC收费站是民事法律服务合同的关系,超载通行仅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触犯刑事犯罪,不应构成诈骗罪。
案件结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考虑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侦查后将林某予以释放。
律师总结: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在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规范不足以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时才可以适用。若刑法过多地界入社会生活,将限制民事活动的活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所必要。本案中,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以及侦查机、检察机关的谨慎,避免了一起民事案件错由刑事审判的发生。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