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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
来源: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 宁波著名律师 阮文良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 2020-08-25    点击次数:2435次

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要求出借人将款项转给第三方,后来才发现借款人无财产还款,借条中指定的收款人有财产却不是适格被告,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2017年11月11日,祝某向杨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5万元,借款指定打入李某账户。同日,杨某向李某账户转账15万元。同年11月23日,祝某向杨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0万元,借款指定打入李某账户。2018年2月15日、3月18日、5月4日,祝某以同样方式和内容向杨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15万元和50万元,并要求借款指定打入李某账户。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祝某说其无任何财产,没法还款,消极应对。截至2020年3月15日总计140万元借款一分未还,杨某无计可施,遂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分析: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祝某还款无争议。但现实情况是祝某本人无任何财产,即使诉讼后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杨某还是无法及时获得欠款。代理人从委托人杨某处了解到借条指定的收款人李某有财产,且其与借款人祝某在借款期间同居生活,代理人遂想到可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要求有财产的李某对其与祝某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与难点:1、如何证明祝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如何证明祝某所借的款项用以其与李某的共同生产生活?

证据搜集:代理人为解决以上争议搜集到以下证据:

1、借款期间祝某与李某所租住的小区房屋业主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租房时介绍其与丈夫、女儿共同生活,房东辨认出该名男性即杨某;

2、祝某司机吴某的证人证言,证明2017年吴某担任祝某司机时,吴某在祝某租住的房间内与祝某、李某、李某女儿共同吃饭,他们以一家人名义共同生活;

3、李某女儿在具有公示效力的学籍卡上所填的监护人父亲的信息登记为祝某;

4、调取李某的银行流水发现,杨某转给李某的借款,除极少部分由李某转给祝某外,其余均由李某使用。

法院裁判:两被告祝某与李某声称他们为朋友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陈述的情况,结合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借款期间,祝某与李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将杨某处所借的款项用以共同生产生活,因而判决祝某、李某共同向杨某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总结: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考虑到如何最大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本案中起诉借款人祝某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还要考虑到如何让委托人杨某能最快、确实获取款项,要尽量思考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本案中选取有效策略后,遇到的难点是如何证明祝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将借款用以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比较谨慎且绝大多数案例是男女双方有事实婚姻,且育有共同子女,或结婚后育有子女,离婚后又同居,与本案情况有所不同。代理人为证明此争议点,付出大量努力搜集了祝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且李某所收到的款项除极少部分转给祝某,其余均是其取出用以共同生活。上述证据和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祝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代理人不负委托人之所托。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冯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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