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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问题的破解之法
来源:宁波著名律师 宁波建设工程房地产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 阮文良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 2019-06-10    点击次数:3341次

21世纪以来,房产无疑成为十分重要的财产。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房子都是关键问题。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个现象,即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否则可能不结婚。这个问题困扰了千千万万人,若加名,女方婚后很快要求离婚,那就面临较大财产损失的风险;若不加名,女方会认为男方没诚意结婚,没这段婚姻没有安全感,而拒绝与男方结婚。对于这类问题,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若没有其他约定,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就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2、婚前首付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即对于这种情况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功的,法院可以将房子的产权归于登记一方,但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为共同还贷以及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3、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若没有另外约定即可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赠与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对待: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若是一方承诺赠与,但没有经过房产变更登记,则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表明赠与房产协议若经过公证,无论何时都不能撤销。

4、加名也可以约定具体份额。

一方同意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但可以协议约定具体的产权份额,既保障另一方的安全感和产权利益,又不至于使此方在离婚时受到更大的损失。对于约定份额的基本认定为“按份共有”,会按照约定的具体份额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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