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的操作技巧及其风险防范
所谓签证,是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就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之外,就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的补充协议。
因为建设工程工期长、投资大,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无法预见所有问题,因此,工程签证作为一种补充协议形式,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施工企业而言,“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企业获得利润时普遍采用的策略,而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工程签证也往往导致预算超支,有经验的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对于签证均采取严格管理的方法,控制投资风险。
工程签证实际就是两种,一种为费用签证,即合同双方在工程量变更、工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时所做的确认;另一种即工期签证,是合同双方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变化,需延长承包人施工期限时所做的确认。
工程签证作为补充协议的一种形式,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法律性的工作,部分施工企业可以做出很好的精品工程,但因工作人员不清楚哪些项目可以签证,或签不到证,或虽进行了签证却不符合结算要求,往往不能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现就工程签证的操作技巧及其风险防范,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谈一谈我们的认识。
一、 施工企业工程签证操作技巧
(一)、如何做好签证管理工作
1、签证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造价知识,因为签证是为结算服务的,取得的签证材料应能在结算时转化为工程价款。
2、签证人员应熟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工程文件,签证要注意的就是合同未约定而实际已发生的都有必要进行签证。
3、签证工作最好由专人进行管理,对所有的发函、来文均由一个口子进出。
(二)、如何应对发包人拒绝签证
工程签证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变更(通常是增加)和工期的变更(通常是延长),关系到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建设单位为避免工程造价的增加,常会采取不签证、少签证、拖延签证等方式来应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发包人害怕其工作人员乱签证,故一概禁止签证;另一方面是有些发包人不尊重承包人的工作,故意耍赖。如何应对发包人的这种行为,是项目经理等现场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施工企业碰到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防范:
1. 不论发包人是否签证,必须将签证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并由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大部分的签证均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如未在该时限内提出,则承包人可能面临此后的索赔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如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不予签收,必须将签证文件寄送给发包人。
2. 有些建设单位严格要求员工不得进行签证,对于写有工程签证单的单据非常抗拒,不容易获得签证,但对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则警惕性不高,而实际只要双方确认,不论名称是什么,均属于工程签证的范畴,对于此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采用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函、会议纪要、报告、备忘录等方式取得签证。
3. 保留工作量发生的证据,含现场施工照片、录像,材料购买、入场记录等等。
4. 发包人收到签证文件后拒不签证的,应及时以企业公函的形式向对方提出,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期限内签证。
5. 发函后对方仍不予签证的,可以寻求监理等第三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6. 如签证证工程量较大,而对方违反合同规定拒不签证,影响工程的进一步开展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的,施工方可以考虑行使合同法上的先履行抗辩权,以停工等方式要求对方先履行签证的义务。
7. 必要时可由公司法律顾问发出律师函,加大建设方签证的压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三)、扩大签证的范围
很多工程的现场人员只在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下才要求发包方进行签证,忽略了很多可以要求签证的项目。工程实践中,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承包人停窝工,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停窝工、返工,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停水停电等导致的停窝工费用损失、工期损失,很多施工企业就没有认真去核算,更谈不上去签证,但实际停窝工导致的损失计算起来可以是一个很大的金额,是可以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的。
除以上说到的情形外,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需要签证的情形起码有以下几种:
1、费用签证
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18款:重新检验签证
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28.1款:乙方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2、工期签证
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12款:甲方暂停施工签证
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二、 施工企业工程签证风险防范
工程签证是一项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法律性的工作,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均有不断更新的政策措施,建筑施工、设计、预决算又有相当的技术性,而有关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等又要求有一定的造价管理知识,就工程签证而言,施工企业应在内容和形式上注意进行风险防范:
(一)、工程签证的内容
工程签证是结算的重要依据,应清楚明了,签证人员应掌握基本造价知识,做到既熟悉现场实际情况,又熟悉有关规定,能充分掌握所有的信息和数据,并能联系招投标文件、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等及时估算签证费用。
具体而言,工程签证的内容应注意:
1、签证应有理有据
施工单位应保留与签证有关的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例会记录、工程照片和验收报告等。签证内容应和上述材料相互呼应。
2、签证内容应具体、明确
应准确表达签证含义,细化签证内容。签证内容应量化,如工期签证,应明确本次签证延误的天数或小时,不能只是确认工期延误的原因或事实。
3、明确签证的范围
签证是对根据合同不能明确金额的项目进行确认的工作,因此,凡施工合同或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的项目,不必再办理签证,而在施工合同、定额或工程量清单不明确或未包含的项目,则一定要办理签证。
4、签证上的价款应明确是否含税、费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者特殊的定额没有的项目,需要用签证明确费用。这时的签证应明确签证确认的费用是直接费还是已含管理费和税费,如果只签了直接费,则后续可能就是否包含管理费、税费等问题产生争议。
(二)、工程签证的形式
1、签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签证的代表
签证是一种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涉及承发包双方重大权益,承包人在寻求发包人签证时,必须找有权签证的人员进行签证,否则很可能其签证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指定了建设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该授权代表的签证才是有效签证,当然,如果是建设方法定代表人的签证或建设方加盖公司公章的签证,同样也是有效签证。
如施工合同未指定现场签证代表,施工企业应发函要求建设方书面指定签证代表;如签证代表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也应及时要求建设方书面确认。
2、大宗材料或总价较大的签证应尽量盖公章
如建设方对签证代表的授权并不是很明确,对于大宗材料的价格的确定或者总价较大的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应尽可能要求在签证代表签名后再加盖建设方公章,以减少可能的争议。
3、签证尽可能取得监理方的确认
工程签证的程序一般是由承包方找监理方确认工程量,监理方批示意见后,发包方再进行确认。监理作为发包方聘请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有一定的中立地位,其确认的工程量或价款,具有很好的证明力。在无法取得发包方签证或发包方签证人员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监理方在签证单上进行确认,可加强签证的证明力。
4、严格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签证
一般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对签证、索赔有一定的时间性要求,施工企业在签证事项发生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签证要求,以免时日迁延,证据湮灭或事实不清或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不予签证。
三、 建设单位工程签证风险防范
签证意味着工程造价的提高和工期的延长,建设单位有必要加强对签证的管理,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风险防范,可以注意如下方面:
1、挑选业务精、素质高、诚实可靠的业主代表。
2、明确签证的权限。目前的现场签证较普遍的方式是由承包商提出,经业主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更高级的主管来确认。
3、设置签证前置程序。在签证程序上,可以设置造价、技术等几道程序,以专业把关和控制道德风险。
4、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引起经济签证最大的源头。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其次认真对待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5、建立每月汇总汇报制度。
有些工程的工程签证涉及的价款非常庞大,建设单位应做到每月对工程签证进行汇总,以控制投资规模,防止投资失控。
综上,工程签证是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管理实力的体现,做好工程签证的工作,才能有效维护企业权益,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加强签证人员的素质培训,建立完善的内部签证管理体系,以应对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