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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车受伤损适用消法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1041次
乘公交车受伤损适用消法
2001年9月20日,徐某乘公交车快要到站时,带着女儿拉着扶手从二层车厢走到一层阶梯中,公交车因故突然急刹车,致徐某从阶梯上摔下来,造成徐某脾全部切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律师分析认为徐某要求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具体实施办法赔偿约13万元整是合理的,而公交公司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5万多元。调解不成,委托笔者诉致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徐某得知江东法院一同样案例判决认为原告是接受被告有偿服务的乘客,与被告形成了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现因公交汽车驾驶造成了乘客的人身伤害,既违反了合同,又侵害了人身权利,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原告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提起诉讼。原告选择了合同中的侵权之诉,予以采纳。最后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徐某共得到总计拾万元的赔偿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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