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
(1996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甬政〔1996〕15号发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完善绿化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包括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
二、绿化建设费。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绿化建设费按绿地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绿化建设费由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扩初设计会审后,按会审确定的绿地面积从小配套费中逐项划拨给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减免小配套费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小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直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收取绿化建设费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建设单位。
各县(市)、区绿化建设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易地绿化费。凡建设项目的绿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均应按欠缺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易地绿化费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效益基准地价和绿化建设费;但对从小配套费划转绿化建设费或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解交绿化建设费的,不再包括绿化建设费。对经规划许可并经初步设计会审确认的欠缺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允许列入建设成本;未经批准而擅自欠缺的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在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标准及其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绿化补偿费。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植被的,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绿化管护单位或个人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三。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按附表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五、绿地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占用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绿地管护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绿地占用费按占地面积和占用时间计算。绿地占用费标准见附表四。
六、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凡经批准的绿化收费,收费单位须事先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四项绿化费用,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分别用于绿化养护和绿化管理;易地绿化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管理,易地绿化工程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施,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八、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绿化收费,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工矿区的绿化收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1992年3月30日印发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甬政〔19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波市城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表
商 业 | 工 业 | 住 宅 | ||
别 墅 | 其 他 住 宅 | |||
1 | 2850 | 630 | 1100 | 750 |
2 | 1780 | 450 | 880 | 560 |
3 | 1160 | 340 | 610 | 430 |
4 | 890 | 280 | 440 | 310 |
5 | 720 | 230 | 330 | 250 |
2.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级别 | 区域 | 地段 范围 |
1 | 海曙 | 东至奉化江;南至大沙泥街、云石街、月湖街;西至月湖东边、偃月街、法院巷、呼童街;北至公园路、苍水街、厂堂街北段至姚江 |
江东 | 北至常关弄;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大步;南至华严街、演武街、西至奉化江 | |
江北 | 北至三横街;东至甬江;南至余姚江;西至玛瑙路 | |
2 | 海曙 | 由一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东至奉化江;南至长春路,经望湖桥至铁路;西至南站西路西段、柳汀新村、马园路,沿护城河、北斗河至长安巷;北至余姚江 |
江东 | 由一级地段向北、东、南方向延伸北至外塘巷、曙光路、惊驾路;东至宁徐路、盘孟北路、盘孟南路;南至中塘河西段,沿河流至奉化江;西至奉化江、甬江 | |
江北 | 由一级地段向西、北方向延伸北至西草马路;新马路、大庆南路、生宝路;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3 | 海曙 | 由二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北至范江岸路;东北至余姚江;东南至奉化江;南至铁路;西至苍松路、翠柏路 |
江东 | 由二级地段向北、东、南、方向延伸北至通途路;东至中兴路;南至兴宁路;西南至奉化江;西北至甬江 | |
江北 | 由二级地段向北、西方向延伸北至铁路、人民路、东草马路;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4 | 海曙 | 由三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北至余姚江;东南至奉化江;南至新典路东端;西至启文路,沿河流至仇家漕、铁路 |
江东 | 由三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东至中环路;南沿规划道路、河流至铁路;西至甬江、奉化江;北至甬江印洪矸、江东北路 | |
江北 | 由三级地段往北、东、西方向延伸北至环城北路;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5 | 海曙 | 除以上地段外,环城快速道以内的城区其它土地 |
3.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格 | 记 费 单 位 | 收 费 标 准 | ||||||||||||
树木 | 乔木(胸径) | 落叶 | 3CM及以下 | 元/株 | 10 | |||||||||
常绿 | 3CM及以下 | 元/株 | 20 | |||||||||||
花灌木(蓬径) | 普通 | 30CM及以下 | 元/株 | 6 | ||||||||||
观赏 | 30CM及以下 | 元/株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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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地占用费收费标准
半年以内 |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 一年以上 | ||
绿化 |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 1.2 | 1.80 | 2.40 |
生产绿地 | 1.00 | 1.50 | 2.00 | |
绿化 |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 0.40 | 0.60 | 0.80 |
生产绿地 | 0.30 | 0.45 | 0.60 |